嘉兴市海盐县委对于省创新项目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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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盐县委对于省创新项目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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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盐县委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2日

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县域工业经济实力,特制订如下若干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1. 设立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每年统筹安排1.5亿元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

二、鼓励大项目大投资,实施大企业倍增计划

2.鼓励企业上规模。工业企业(独立法人,下同)年产品销售收入首次超(含)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亩均销售收入达到380万元以上,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地方贡献重点企业。工业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大企业大投资。新办企业工业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经济开发区项目1亿元以上),则项目投产后,给予连续五年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奖励,前二年80%后三年50%;不重复享受设备补助政策,若签订“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按协议执行。

5.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列入上一年度亿元以上县级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对外进行并购重组,经县经信局认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在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6.总部企业销售奖励。经认定的新设总部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利用本县以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通过总部企业销售的,给予连续五年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奖励,前二年100%后三年50%。

7.鼓励入驻总部集聚区。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县创新科技园总部经济集聚区,对其建设、租赁或购买总部大楼的,按照盐政办发〔2010〕83号文件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

8.加大改制扶持力度。拟上市企业进行规范、重组,在股权转让、资产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权属无争议的土地、房屋,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其发生的税费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9.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股改后给予50万元的奖励,进入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备案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两年内利用募集的资金在本县再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买壳上市并把注册地变更到本县、募集资金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2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2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三、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10.鼓励加大投资力度。“415”工程龙头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6%限额300万元的补助。

11.新兴产业规模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亩均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核电资质认证奖励。取得核电系统非核级“合格供方资格证书”(合格承包商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书的,每个证书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围核电系统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取得安全设备制造和设计或无损检验核级许可证的,且认证直接费用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30%限额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鼓励特种资质认证。企业产品为进入航空、航天、国防、铁路等高端行业,而取得铁路工业产品制造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国外产品认证证书、军工涉密业务服务资格,入围航空航天、国防装备领域合格供应商名录的,且认证直接费用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30%限额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夯实工业经济基础

14.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海盐县重点鼓励发展的领域及产品导向目录》的规定,给予4%限额200万元的补助;其它产业项目给予3%限额100万元的补助。

15.创业优惠扶持。新注册的工业小微企业(产业属鼓励类、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下同)承租厂房300平方米以上、签订租赁合同两年以上、经营期满一年后,给予每平方米60元限额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6.鼓励工业小微企业上规模。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10万元以上的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开拓市场,发展内外贸易

17.支持参加信用保险。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信用保险降低收款风险,凡参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应收账款国内信用保险年支付费用2万元以上的,给予保费50%限额50万元的补助。

18.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境外重点展会、境内政府指令性展会的摊位费全额补助;广交会调剂摊位给予每个摊位3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全年参展补助限额20万元。

19.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超过上年实绩的增量部分(首次出口以贸易额的50%计算),给予1美元奖励5分人民币。

20.积极应诉“两反一保”。鼓励出口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两反一保”等贸易摩擦的应诉,其支付诉讼费用5万元以上的,给予30%限额30万元的补助。

21.支持创办境外企业。鼓励出口企业在境外创办企业,主动拓展市场,对有实际运作并带动本地产品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且境外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开展“退低进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2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凡被列为本县、省或国家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企业拆除全部落后设备,分别给予淘汰设备评估价20%、1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

23.鼓励“退低进高”。经批准的“退低进高”项目转让房地产,所发生的税费形成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80%的奖励。

2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增加投资强度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超过省定标准(如合同约定高于省定标准,则按约定执行),超过部分投资折算节约土地面积,给予5万元/亩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增加建筑容积率。凡利用企业内原有土地新建厂房、拆旧建新或加层,建筑密度等相关指标符合建设规划部门要求,容积率超过省定标准(如合同约定高于省定标准,则按约定执行)以上部分,折算的新增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给予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七、加快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集群

26.园区开发建设补助。镇(街道)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农房拆迁的投资,按财务支出数给予5%的补助。

27.鼓励工业园区升级。首次评定为嘉兴市特级、甲级、乙级转型升级的镇工业园区,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和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8.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对按规划如期分批建成的标准厂房、创业中心和民工公寓;标准厂房待竣工验收且签订出租协议后,按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中心和民工公寓按规划如期全部建成并出租的,给予每平方米60元的一次性奖励。

29.鼓励担保机构发展。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县内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0.5%限额200万元的风险补助,并给予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注册资本低于5000万元的减半执行)。

八、强化节能降耗,推进工业循环经济

30.鼓励节能节水改造。节能率达到10%以上的节能项目;节水率达到60%以上的节水项目;投资建设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项目;生物质锅炉替代天然气、煤、油等锅炉节能项目,且节能率达到10%以上;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0万元以上给予5%限额50万元的补助。获得国家级、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1.争创能源计量示范单位。鼓励企业积极争创能源计量示范单位、能源计量数据应用项目与能源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示范企业,列入省级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2.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项目,实际节能率达到10%以上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给予1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合同能源机构、建设单位各得50%。

33.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列入省级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自主创新,增强管理软实力

34.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县科技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经考核分档给予5-50万元的种子资金补助。列入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省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5.支持公共创新平台建设。认定为国家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技术(行业)中心、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科技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检测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行业科技平台建设,给予研究仪器设备投入的20%限额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列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实行“一事一议”。支持县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主导发展产业的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实行“一事一议”。

36.支持企业创新载体建设。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与县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企业联合共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研发仪器设备投入的20%限额50万元的补助。

37.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列入国家、省技术创新企业(项目)或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含技术攻关、优秀工业新产品)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的给予50%配套(国家、省级分别限额200、100万元);获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新产品通过鉴定(验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重大工业研发、产业化项目,给予研发投入经费15%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经综合评审,分档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8.推动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9.鼓励实施专利战略。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省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0.首台(套)装备产品研发。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对通过相关部门界(认)定的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1.加强企业管理。列入省及以上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和管理创新示范成果项目(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定为省级以上最具成长潜力中小企业、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凡首次被新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命名为省级信用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4.加快“两化”融合。列入省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软件投资额在25万元以上,给予20%限额50万元补助。

45.鼓励实施品牌战略。通过行政程序新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浙江名牌产品(含区域品牌)”、“浙江省出口名牌”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老字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6.争创区域特色品牌。本县行业协会(商会)、贸促会为了拓展市场,增强区域特色产品品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组织相关企业参加专业展览活动;在展会同一区域内的单一产品系列,境内达到20家企业及30个摊位以上、境外10家企业及20个摊位以上,分别给予组织单位每个摊位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展企业摊位费奖励不重复享受。

47.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标准主要制订(或修订)单位分别给予30万、15万、8万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组建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万、5万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标准创新型企业” 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8.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转化为本企业产品标准,并通过采标确认取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9.组建新兴产业联盟(协会)。鼓励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全国性、全省性新兴产业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行业协会减半执行)。

十、附则

50.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项目)必须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的,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本政策。技术改造(或投资)项目的补助,要求全面竣工投产并且投资强度超过省定标准(如合同约定高于省定标准,则按约定执行)。

51. 严重违反工商、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没有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52.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档(级)同一内容的,给予上一档(级)与下一档(级)的差额奖;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如必须通过“市级”才能申报“省级”的项目,通过“市级”评定后则按省定标准的50%予以兑现。

53.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地方财政贡献,涉及技术改造、厂房出(承)租、科技创新、融资担保、上市奖励除外。

54.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县原有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原有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原政策有执行期但执行期未满的,可按原政策意见规定执行至期满。本政策由县经信局、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名词解释

1.退低进高:指企业通过整体转产、部分转产、嫁接、合资、合作或转让等方式实现产业提升,从禁止类、限制类转为符合区域特色产业定位的允许类产业,从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

2.财政地方贡献:按当年增值税20%、营业税80%、企业所得税32%、城建税80%入库数之和计算。

3.战略性新兴产业:浙江省确定的物联网、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汽车、核电关联、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经济九大新兴产业。

4.亩均税收: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入库数之和除以企业全部占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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