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与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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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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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标准的体制
(一)标准分级
标准分级是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层次。我国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除四级外,1998年又增设了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四级标准的补充。
1、国家标准:指由国家的官方标准化机构或国家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适用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GB或GB/T、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三部分组成。

2、行业标准:指中国全国性的各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一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我国有58个行业标准代号。地方标准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号组成。
3、地方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上斜线、顺序号和年号四部门组成。
4、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在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以指导生产。企业可制定指标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使用。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天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要部门备案。

(二)标准性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
我国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中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出口。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全文强制: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
条文强制: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二、标准的制定
(一)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条件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相关标准要协调配套。
5、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发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国标准化同国际接轨。

(二)制定标准的对象
1、“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
重复性事物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出现多次。

2、标准制定的对象
国家标准制定的对象:

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制定的对象:7项(P42)
地方标准制定的对象:3项(P42)
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4项(P42)

3、标准制定的程序
第一阶段:预备阶段: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第二阶段:立项阶段:在对新工作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审查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
第三阶段:起草阶段:制定标准的关键阶段,按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定(GB1.1-2000)编制标准起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第四阶段:征求意见阶段:
第五阶段:审查阶段:
第六阶段:批准阶段:
第七阶段:出版阶段:
第八阶段:复审阶段:
第九阶段:废止阶段:

4、标准的备案
标准备案的要求
标准备案的含义:

5、标准的复审
复审工作一般由标准制定单位组织进行,其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的结果一般有:

确认标准继续有效;
予以修订,修订标准的程序和制定标准的程序基本一样;
予以废止。
三、标准化的常见形式

比较常用的标准化的形式有简化、统一化、通用化、系列化等。
(一)简化:指在一定范围内缩减对象(事物)的类型数量,使之在既定时间内足以满足一般需要的标准化形式。
简化是对社会产品的类型进行有意识的自我控制和调节的一种有效形式。
(二)统一化: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表现形态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的标准化形式。
统一化的实质是使对象有形式、功能或其它技术特性具有一致性,并把这种一致性通过标准确定下来。统一化的目的在于消除由于不改要的多样化而造成的混乱,为正常活动建立共同遵守的秩序。统一化分为二类:一类是绝对的统一,二是相对的统一。
简化与统一化的区别在于前者着眼于一致,即从个性中提炼共性;后者肯定某些个性同时并存,着眼于精炼。
(三)通用化:指在互相独立的系统中,选择和确定具有功能互换性或尺寸互换的子系统或功能单元的标准化形式。
互换性:指在不同时间、地点制造出来的产品或零件,在装配、维修时,不必经过修整就能任意地替换使用的性能。互换性有两层含义:
一是产品的功能可以互换,二是产品的配合参数按规定的精确度互相接近,通常称为尺寸互换。
惠特尼:美国的标准化之父。(武器)
(四)系列化:指产品系列化,它是对同一类产品中的一组产品同时进行标准化的一种形式。

四、企业标准化

是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搞好生产、管理、技术和营销等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制定、贯彻实施和管理维护标准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
(一)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贯彻实施有关的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上级标准。
正确地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企业标准。在制定和修订企业标准时,注意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积极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
建立和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并使之正常、有效运行。
对各种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企业标准体系的构成
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三)企业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检验。
企业研制的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一)基本概念
1、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2、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二)彩国际标准的原则和一般方法
1、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2、采用国际标准的一般方法:
认可法、封面法、完全重印法、翻译法、重新起草发和包括(引用)法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
1、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果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2、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采用程度 符号 程度代号 一般表示方法 
等同采用 ≡ IDT  (identical) GB xxxx-xxxx(idt ISO xxxx:xxxx) 
修改采用 = MOD  (modified) GB xxxx-xxxx(mod ISO xxxx:xxxx)

六、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技术壁垒(WTO/TBT)
(一)贸易技术壁垒(TBT)的基本概念
1、定义:贸易技术壁垒(TBT)是指由于各国或地区制定或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标签标志等技术要求,如果制定或实施不当,可能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
2、技术法规和标准:
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加工生产方法的文件,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此类文件。
标准: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于符合的性质,与标准相符合是自愿的,与技术法规相符合是强制的。
3、合格评审程序:是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技术程序,例如:实验、认证、认可、检查和认证。一般来说,由出口商承担合格评定的有关费用。不透明和不公正的合格评定程序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

(二)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主要内容

各成员要保证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订、批准和实施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各成员要保证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   
当成员国的标准以及制定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对贸易有影响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必须向WTO通报,并要留出适当的时间征询其他成品的意见,对收到的意见要进行研究和答复。

(三)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规定的正当目标
TBT协议中规定: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
正当目标:

国家安全需要
保护人身安全或健康
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保护环境
阻止欺诈行为
其它目的。包括保证质量、技术协调或促进贸易。
(四)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基本原则

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
TBT协议要求各成员承诺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
国民待遇: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一成员境内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其它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标准协调原则
同等效力原则
只要其它成员的技术法规能够实现与本国法规相同的目标,即使这些法规与本国的法规不同,该成员与应积极考虑此技术法规与本国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相互承认原则
透明度原则
(1)、建立通报制度
当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有下述两种情况必须进行通报:

相应国际标准不存在,或与相应国际标准不一致;
对其它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
(2)、建立咨询点

(3)、TBT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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